1、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;
2、 吊运时,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,吊臂下不得有人;
3、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;
4、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试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;
5、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,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;。
6、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,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。
7、有主、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,主、副钩不应同时开动。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。